跨境电商走私:形形色色的货主
突如其来的疫情,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打击,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,而“隔离经济”逆风翻盘,“无接触购物”向阳而生。大量口罩、防护服等国内短缺的防护物资通过网购的方式从境外进入国内,“海淘”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购物方式。跨境电商兴起以来,一直是机遇与风险并存,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,不断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爆出。仅2020年1月份,就有拱北、广州两个直属海关公布了其破获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情况,涉案货值高达近50亿。
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团队深耕走私犯罪辩护领域,结合办案经验以及通过网络公开渠道获知的新闻、案例展开分析,以期厘清跨境电商走私犯罪中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及责任承担,为广大从业者提示行业风险,提出合规建议。
跨境电商走私犯罪以案说法 :货主篇
在本系列的第一篇《细数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四大特点》中,笔者讲到,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可享受更低的税率,因此走私人采用“刷单”方式伪报贸易性质,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,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进口,享受的优惠税率,实施走私行为。
走私案件发生后,不止是实际实施走私的人员被抓获,不少货主也牵连其中。
这些货主为了追求更低的进口成本,委托走私人,代理其将货物从境外进口到国内。
相关案例显示,货主的类型形形色色。有的是“稀里糊涂”卷入犯罪,有的是“主动出击”加入犯罪,甚至还有的货主“反客为主”,自己去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。
一、“形形色色”的货主们
(一)“稀里糊涂”型
2018年9月,拱北海关查获的代号“G1903”、案值约1亿元的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日化品进境案中,货主杨某刚就是“稀里糊涂”被骗的典型。他委托陈某光团伙报关进境面膜等日化用品,支付陈某光报关费用。陈某光因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走私被海关缉私局抓获后,杨某刚也被刑事拘留。
在看守所被缉私局问话的时候,杨某刚大呼冤枉:“他(陈某光)和我说跨境电商是国家正在扶持的,他帮我代理进口的商品也是正常向海关申报而且缴纳进口税费的。”
杨某刚本人并未主动了解具体的政策,“稀里糊涂”的卷入走私犯罪,成为代号“G1903”跨境走私案中涉案的40名货主之一,其货物也成为涉案货物被海关查扣。
(二)“主动出击”型
轰动一时的“跨境电商走私第一案”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走私案中,货主王某在仓库快递包上发现了志都公司业务员李某的电话,就主动联系李某了解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情况,并最终加入到犯罪中来,委托志都公司进口奶粉、纸尿裤、滤芯等货品。最终难逃法网,身陷囹圄。
另一起杨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一案中,被告人杨某系在国内销售进口奶粉等婴儿食品的微商。将从国外购买的奶粉等货物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代理费用的价格,以“包税”方式委托某电子商务公司,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从保税物流中心清关出区,集中运至其指定的仓库。法院认定,杨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偷逃税款100万余元。
(三)“反客为主”型
除了以上两种,还有一种货主更加主动,甚至“反客为主”,不满足于委托他人代理进口,而是自己搭建了跨境电商平台走私进口货物。
2018年广州海关通报的一起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中,涉案人员“林老板”夫妻档既自己组织货源,又创建了名为“某某国际”的跨境电商平台,在某综合保税区内租用专门的海鲜仓库,利用平台搭建走私通道,涉嫌走私波士顿龙虾、珍宝蟹、美国生蚝、墨西哥象拔蚌等鲜活海鲜17万余只,涉案案值人民币3000万元。
二、货主参与跨境电商走私的主要方式
在目前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例中,有货主参与的案件,走私货物进口流程主要有以下步骤:
1.货主在境外采购、囤积商品;
2.货主联系走私人,委托其将货物运进保税区;
3.走私人将非法生成的虚假支付单、订单、物流单推送给海关,将货物清关,并批量运出保税区;
4.走私人将走私进境的商品运送至货主指定的境内仓库,货主在境内进行销售。
其中,走私人代理进口,多是以“包税”方式收取代理费用。
三、货主走私责任认定的核心:主观故意的判断
正所谓“无故意,不走私”,在走私犯罪的认定过程中,是否存在走私故意至关重要。在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中,货主的地位比较特殊,因其没有直接参与走私行为的关键环节,故是否“明知”其委托的代理是通过走私方式进口货物,就成为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。
笔者统计了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货主走私主观故意的理由:
对以上判例进行分析,法院会通过多种途径认定货主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,包括:
1.根据货主的从业经历,判断其对于海关监管政策是否具有认知;
2.根据货主支付的通关费用,判断是否是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;
3.根据微信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书证,判断货主对于走私事实是否明知。
此外,相关证人证言、被告人的供述,也会是法院认定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。
四、货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:有较大希望被认定为从犯
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的不同,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,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。
相关案例及司法观点显示,对于那些为贪便宜、节省生意成本,在支付“包税”费、代理费后就放任他人采取任何形式通关,只关心自身货物的货主,有较大希望认定为从犯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但是,如果在走私中参与程度较深,对于走私行为的实施起了较大作用,如前文中提到的“林老板夫妻档”,甚至积极参与搭建走私渠道的,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。
五、给货主的提示:不要把费用低廉作为选择代理的唯一标准
对于从事外贸进口的货主,在选择进口代理及进口方式时,应当多下下功夫。
(一)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法律风险
在涉足一个行业,选择一种新的进口方式前,一定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详细的了解,熟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应限制。切莫像上文的杨某刚,稀里糊涂卷入走私犯罪,货物被扣押,人也被缉私局调查,遭受严重的损失。
(二)仔细挑选合作伙伴
在选择合作伙伴时,要深入了解对方的经营模式,掌握自己的货物是通过何种方式通关,警惕各种所谓的“擦边球”玩法。
(三)不要一味追求费用低廉
做生意当然希望代理费越少越好、进口成本越低越好。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,代理人也不会做亏本生意。如果代理收费明显低于市场行情,甚至低于货物进口正常的应缴税额,很有可能是通过走私等非法方式进口。一旦案发,因代理费过低,货主也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明知他人所从事的是走私活动,而被认定为走私的共犯。